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06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时,可以选择现金形式缴存,也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替代缴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我市辖区内的工资保证金,落实日常监管和直接管理职责。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复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缴存工资保证金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门户网站领取或下载打印《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1)、协议书(见附件2、3、4),协议书同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并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降为1.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4.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保险合同正本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银行保函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3)。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经人社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启用工资保证金(附件5),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6,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对于在工程项目工地提供劳动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移送强制执行的案件,在执行完除工资保证金外财产后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法院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前款程序通知银行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本条以上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经办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保险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险相同范围和金额的新保函、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险后,原保函、保险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附件7)或银行保函正本。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细则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保险)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保函或保险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汕人社规2020003号)同时废止。